并存的债务承担怎么样承担债务
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,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,与债务人一同承担合同义务。在加入债务人时,不需要债权人赞同,由于新增债务人,对债权人多了一层保障,有利无弊。但债务人应当公告债权人。第三人加入债务将来,即和原债务人同样,具备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。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,标的可分,根据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,为按份债权;债务人为二人以上,标的可分,根据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,为按份债务。
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很难确定的,视为份额相同。
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,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为连带债权;债务人为二人以上,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,为连带债务。
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,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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